《江蘇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將于10月1日開始施行。近日,江蘇省農委《條例》起草小組人員就有關問題接受我們專訪,對《條例》進行解讀。
問:江蘇省政府1999年就已經頒布實施《江蘇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此次為何要由政府規(guī)章上升為地方性法規(guī)?
答:隨著時間推移,《江蘇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發(fā)展的要求,迫切需要進行修改完善。一是龐大的農村集體資產亟需更加嚴格的法律約束。至去年底,全省村級集體資產總額近3000億元,村均1650萬元。出臺《條例》有助于管好用好農村集體資產,增強農村集體經濟發(fā)展活力,鞏固黨在農村的執(zhí)政基礎。二是我省新時期農村改革實踐亟需法律保障。至去年底,我省已有近50%的村完成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條例》將為進一步全面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起到保駕護航作用。三是有關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方針政策已經基本落定。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和省對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對一些關鍵問題已經形成廣泛共識,把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納入《條例》調整范圍的條件已經成熟。因此,此次我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法規(guī)由政府規(guī)章上升為地方性法規(guī),不僅僅是法律效力提升了,而且內容更加系統(tǒng)全面,把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等內容都納入其中。
問:《條例》立法思路是什么?解決哪些問題?
答:《條例》總體思路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堅持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基礎的基本經濟制度不動搖,創(chuàng)新農村集體經濟運行機制;二是堅定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方向,積極穩(wěn)妥推進改革;三是體現(xiàn)強村富民的工作導向,既要發(fā)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又要切實增加農民收入;四是堅持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的原則,既要有效規(guī)范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又要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和基層實踐。
《條例》主要著眼解決十個方面問題:一是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主體缺失問題,二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認問題,三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治理結構問題,四是農村集體資產權屬與登記問題,五是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問題,六是農村集體資產經營問題,七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解散問題,八是農村集體資產進場交易問題,九是政府扶持缺少法律保障問題,十是指導監(jiān)督機構不明問題。
問:《條例》貫徹執(zhí)行過程中,有哪些需要特別關注的地方?
答:各地在貫徹執(zhí)行《條例》中,有六個方面應當把握好:
一是關于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主體,但在我省很多農村社區(qū),目前仍由村民委員會代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職能。而且,我省農村既有年收入上百萬上千萬的經濟發(fā)達村,也有“空殼村”,因此,對于是否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什么樣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宜搞“齊步走”“一刀切”,主要還是立足基層實際,把選擇權交給農民。對于村民委員會代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職能的,為防止在一些外來人口較多的農村社區(qū),將社區(qū)居民等同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后者利益受損,《條例》規(guī)定,應當根據(jù)集體土地所有權歸屬和集體資產產權歸屬情況,尊重和體現(xiàn)集體成員意愿,保障和維護其合法權益。
二是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治理結構問題??紤]到我省村集體成員少則幾百人,多則幾千人甚至上萬人,召開成員大會比較困難,為保證組織運行的可操作性和效率,《條例》賦予成員代表大會與成員大會同樣享有對農村集體資產重大經營事項、收益分配以及關系全體成員利益重大事項的決策權。
三是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及權利行使方式。目前,我省近一半村已經完成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在成員身份確認上,各地標準不一,一些地方甚至一村一策、一組一策。鑒于這種情況,《條例》只對成員身份確認原則,以及現(xiàn)實中爭議較小,一般應當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幾種情形作出規(guī)定,立足解決成員身份確認的共性問題,個性問題交由集體經濟組織自主決定??h級政府可以制定成員身份確認的指導性意見,明確必要程序和標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
四是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風險防范問題?!睹穹倓t》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是特別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雖然是市場主體,但是不能破產倒閉,這就是它區(qū)別于一般市場主體的一個“特別”之處?!稐l例》對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資產處置、債權債務管理等作出一系列規(guī)定,以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加強風險防范。
五是關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的股權設置與管理問題。為確保農村集體經濟長久穩(wěn)定和公有制性質,防止內部少數(shù)人控制和外部資本侵占,《條例》對集體資產股份權能、股份轉讓實行封閉運行、單個農戶家庭持有股份實行上限控制、“量化到人、固化到戶”等方面作出規(guī)定。
六是關于對農村集體經濟的支持保護問題。《條例》規(guī)定,農村集體土地依法被征收為國有土地的,作出征收決定的政府除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標準給予補償外,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的一定比例,為被征地村安排集體經濟發(fā)展留用地,或者以留用地指標折算為集體經濟發(fā)展資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享受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稅費優(yōu)惠。以政府投入推動的農村公共設施建設和城鄉(xiāng)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項目,不得強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排配套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捐助,不得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攤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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