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2019年“農資打假”案件審判工作,切實維護農民利益,為保障農業(yè)興旺、農村穩(wěn)定、農民安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人民法院近期發(fā)布三件典型案例。
一、王敏生產 銷售偽劣種子案
被告人王敏系四川隆平高科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平高科)江西省宜春地區(qū)區(qū)域經理。2017年3月,江西省南昌縣種子經營商郭某詢問隆平高科的經銷商之一江西省豐城市民生種業(yè)經營部的閔某2、閔某1父子(另案處理)是否有“T優(yōu)705”水稻種子出售,在得到閔某1肯定答復并報價后,先后匯款共30萬元給閔某2。閔某2找到與其熟識的王敏商定用其他種子冒用“T優(yōu)705”種子銷售。王敏向隆平高科申報“陵兩優(yōu)711”水稻散子發(fā)貨11925公斤,又和閔某2一起找到金海環(huán)保包裝有限公司的曹某,印制了標注“四川隆平高科種業(yè)有限公司”“T優(yōu)705”字樣的小包裝袋,后在閔某2的倉庫雇人分包。閔某2支付了散子貨款和制版、印刷等相關費用。郭某收到種子后出售給南昌縣蔣巷鎮(zhèn)、幽蘭鎮(zhèn)、余干縣、進賢縣等地的農戶,造成205戶農戶絕收,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461.9888萬元。經查證,隆平高科從未生產、銷售過“T優(yōu)705”種子,也未取得“T優(yōu)705”種子的生產、銷售授權;“陵兩優(yōu)711”種子未通過在江西地區(qū)的審定公告。一審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王敏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二審法院鑒于王敏等在一審期間已共同支付460萬元用于賠償農戶的損失,結合王敏在本案中的作用、認罪態(tài)度、退賠等具體情節(jié),改判其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二、李懷新生產 銷售偽劣種子案
被告人李懷新系天津市寶坻區(qū)農民。2017年5月,李懷新得知河北省沽源縣菜農急需“耐寒*”青花菜種子后,采購“曼陀綠綠菜花”雜交種子進行分裝,并貼上自行打印的“一代交配耐寒*青花菜”標簽冒充“耐寒*”青花菜種子銷售給沽源縣和內蒙古自治區(qū)太仆寺旗多家農戶,造成農戶損失共計人民幣221.842萬元。一審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李懷新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二審法院鑒于李懷新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農戶經濟損失并得到農戶諒解,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改判李懷新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三、蔡利昌等生產 銷售偽劣農藥案。
被告人蔡利昌系河南省虞城縣的農藥經銷戶,被告人王世民系河南省博愛縣農藥顆粒生產商,被告人許金系福建省福州新農大正農資有限公司業(yè)務員。2013年4、5月份,蔡利昌邀約許金、王世民以福建新農大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系福州新農大正農資有限公司股東)名義生產偽劣農藥,在博愛縣王世民承包的翔大化工廠農藥顆粒生產車間生產假農藥“免丟芯”牌殺蟲劑126箱,銷往虞城縣、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qū)等地,造成上述地區(qū)玉米絕收13160.86畝,經濟損失1262萬余元。一、二審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判處蔡利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以生產偽劣農藥罪判處王世民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以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判處許金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當前正值春耕備耕的關鍵時期,*人民法院通報典型案例,希望一方面能夠有力震懾犯罪,充分體現(xiàn)對農資制假、售假犯罪的高壓態(tài)勢和打擊力度,另一方面可以使廣大農民朋友通過具體案例,了解多發(fā)犯罪特點,增強防范意識。全國法院系統(tǒng)充分認識到“農資打假”工作的重要性,將為切實維護農民利益,保障農業(yè)健康、有序發(fā)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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